会计学院关于开展2015年国家奖助学金评选的通知

发布者:会计学院发布时间:2015-11-10浏览次数:365

各班级:

根据湖北省学生资助中心《关于开展2015年本专科国家励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的通知》(鄂学助[2015]21号),为做好今年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现就有关评选应注意事项及方法通知如下:

一、一般原则

1提高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认识

高校国家奖助学金是国家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一项重要措施,每年奖励和资助人数多、资金量大,涉及学生及家庭切身利益,各级审计、纪检、监察部门高度重视对这一民生资金监督检查,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也是十分关注,管理组织工作稍有不慎就容易造成不良影响。各班要提高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认识,各班班主任是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责任人。各班在奖助学金评审组织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公开、透明原则。

2严格评审程序确保公开透明

让学生和班主任清楚评审条件、评审程序、投诉办法、投诉内容及各种违规情况的处理意见。避免因政策、评审条件、程序宣传不到位造成投诉,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资助政策行骗。

学院和班主任要主动深入到学生寝室、课堂等场所通过随机谈话的方式,了解班级评审真实情况,了解学生对评审工作意见。

3资助资金必须全额发放到学生手中

严禁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的:(1)组织学生集中上交平分或挪作班费;(2)辅导员(班主任或其他教职工、社会人员)从奖助学金拿“回扣”“咨询费”“手续费”或变相收取学生好处;(3)受到奖学金资助的学生存在请客、送礼,有高消费、奢侈消费行为;(4)不得直接充抵学费。

4加强受助学生感恩教育

各班要利用奖助学金评审、发放时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点做好感恩、诚信教育,发挥助学政策育人功效。要通过向受助学生家庭寄送信件、向家长打电话等方式,将学生受助情况告知家长,向家长宣传国家政策,同时,提请家长督促学生使用好奖助学金。

  

二、国家奖助学金获助(奖)条件;

1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一等(4000/)、二等(3000/)、三等(2000/年),分春秋两季发放。不得把毕业班学生排除在受助学生范围外,也不得把上学年获得过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排除在本学年申请范围外,要根据学生实际家庭经济情况统一评审。

评审条件如下:

1)有正式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籍,已参军的学生不能参加国家助学金的申请;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2015-2016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本学年没有因违纪、违规受到处分

 

2国家励志奖学金

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大二以上(含大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得和国家奖学金兼得;奖励标准为每人5000元,一次性发放。

评审条件除需满足获国家助学金条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学习刻苦,成绩优良,20142015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和学习成绩排名原则上均位居班级前30%(含)以内。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评选步骤、评选截止时间,评选方法;

18个步骤供参考

1)宣读校发和院发相关通知

2)班级评议小组接受申请

3)班级评议小级召开会议,拟定推荐人选

4)第一次公示

5)全班范围内测评对人选的认可度,收集全班同学意见

6)对测评结果处理,处理异议,如异议属实,则要调整人选

7)第二次公示

8)上报会计学院

2评选截止时间各班应于1123将班级评选结果报送会计学院

3评选方法在前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基础上,公平、公正、公开,民主评议、采用比较排序的方法,依次评出申请者受助等次。

  

四、奖助学金名额

应在评选时公布本班奖助学金名额。

  

五、投诉渠道

投诉反映渠道建议从班主任,会计学院,学校依次进行;

会计学院设立国家奖助学金投诉电子邮箱:kjxy_231@sohu.com;电话:027-81977187

学校设立国家奖助学金投诉电子邮箱:xuesheng110@hbue.edu.cn电话:027-81973903

  

六、班级资助助学小组名单

应在评选时再次公布本班助学小组名单。

  

七、获助后后续管理

受助学生应珍惜受助机会,受助后安心学习,学好专业知识;生活俭仆,不高消费,不购买奢侈品;常怀感恩之心,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会计学院将会跟踪抽查,一旦发现学生受助后,怠于学习,无正当理由而经常缺勤,本学年所学功课不及课门数较多;获助后生活不俭朴,购买高档生活用品,花费高额费用出国旅游;拒绝参与学校公益活动、拒绝出席助学会议等。情节轻微者作出检讨,情节严重者勒令退回助学金,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