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湖北经济学院考试资格与缓考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6-19浏览次数:863


 20096月修订)

1、课程结业考试是课程教学的最后一个环节,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和学校考试的有序进行,考前任课教师必须考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审查,通过考生资格审查的学生方可参加考试。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

1)旷课时数超过教学时数1/3者;

2)请假时数超过教学时数1/3者;

3)缺交作业数超过1/3者;

4)不参加课程实验或实践性教学环节者;

5)采取选课形式组织课堂教学的课程,未列入选课名单或未进行课堂注册者。

3、取消学生考试资格按下列程序报审:

1)任课教师在考前面向教学班公布后报院系教学秘书;

2)院系教学秘书汇总名单,经院系教学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备案;

3)院系在考前宣布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名单;旷课严重的学生,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取得考试资格的学生,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考试的,可以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作缓考处理。缓考考试一般与下个学期的补考同时进行,考试成绩以卷面分为准。

5、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缓考:

1)因学籍异动有补修课程的学生如果考试时间安排冲突,直接到教务科办理(不需要任课教师签字或学院盖章);

2)因病不能参加考试,持校医院医生诊断证明及加盖院系公章的《缓考申请表》办理(病情较重者允许教学秘书代办);

3)因事要求缓考者,原则上不准,确因情况紧急特殊,不能参加考试,持加盖院系公章的《缓考申请表》,经院系报教务处批准后,本人亲自办理,不得交他人代办。

6、缓考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1)考生本人书面申请;

2)填写《缓考申请表》(到院系领取),找任课教师签字后由学生所在院系审批盖章。 

3)教务处核准,并将缓考记录录入该生成绩库。

4)《缓考申请表》盖章,一联学生留存(考试时备查)、一联教务科留存。

5)缓考办理地点:教务处教务管理办公室,其它地方办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