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6-21浏览次数:323


  鄂经院发〔2007〕111号

  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学生

  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湖北经济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审定,现予印发。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        


 湖北经济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规范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鼓励学生深入城镇、乡村、部队、科研院所、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开展社会考察和社会调查活动,了解社会、了解国情,同时对社会和企业的发展献计献策。

  (二)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面向广大的中小型企业,结合所学专业,发挥技术特长,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科技攻关、科技成果推广、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活动。

  (三)深入城镇社区和贫困乡村,开展文化培训、科普讲座、法律宣传和咨询等活动,服务社区和乡村的两个文明建设。

  (四)公益劳动和文明共建活动

  1.立足校园,开展公益劳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学生事务等工作。

  2.深入社区开展敬老助残帮困服务、特殊家庭教育服务、社区事务服务、社区公益事业服务等活动。

  3.与企业、部队、科研院所、乡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开展其他形式的文明共建活动。 

  第三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形式

  (一)利用假期,学校统一组织的集中营队和分散营队活动。

  (二)学生个人在学校周边或家乡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

  (三)利用课余时间,组织并开展志愿者社区援助活动。

  (四)其它集中团队实践活动。

  第四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基本要求

  (一)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坚持校内和校外相结合、平时和假期相结合、集中和分散相结合、无偿和有偿相结合的原则。

  (二)在校本专科学生都必须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根据我校具体情况,除平时的活动外,要求本科学生在校期间至少参加3次假期社会实践活动,累计时间不少于30天;专科学生在校期间至少参加2次假期社会实践活动,累计时间不少于20天。

  第五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考核和表彰

  (一)社会实践活动的考核。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每学期考评1次,其成绩计入课外学分和学期操行鉴定成绩。

  1.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要填写《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由活动组织单位或活动接收单位填写证明或鉴定意见。《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是评定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成绩的重要依据之一。无任何证明或鉴定意见者,原则上不计算成绩。

  2.成绩评定的标准和细则,由校团委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另行发文。

  3.社会实践成绩由活动小组给出初评意见,在此基础上,由辅导员(班主任)、团支部、班委会参照成绩测评标准给出成绩并报校团委批准。

  4.社会实践活动成绩测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第2周至第3周。

  (二)社会实践活动的表彰。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对社会实践活动进行一次总结和表彰。

  1.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一学年两次考评成绩都在90分以上者,可作为校级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分子给予表彰,表彰名单由社会实践活动的具体组织单位提名,校团委审定。

  2.推荐省级以上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分子,在校级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分子中选拔产生。

  3.社会实践活动优秀组织者和优秀指导教师,由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单位推荐,校团委审定并报学校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表彰。

  第六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管理

  (一)成立学校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政领导和校团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党委宣传部和学生会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统筹安排全校社会实践活动。办公室设在校团委。各院(系)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院(系)的社会实践活动。

  (二)全体专职团干部和辅导员要亲自组织和带领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团干和辅导员外出联系和组织社会实践活动享受出差待遇。

  (三)要广泛发动专业教师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教师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按指导实践教学口径核定工作量。

  (四)学校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七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经费的来源、管理和使用

  (一)为了保证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顺利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经费列为学校年度预算。也可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通过实践项目创收或争取社会支持等途径筹措部分经费。

  (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经费由校团委统一管理使用。

  (三)社会实践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学生的生活补助、社会实践活动的日常开支、社会实践活动的宣传、总结、表彰等方面。

  (四)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经费,应全部用于学生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宣传、总结、深化工作

  (一)要大力加强社会实践活动成果的宣传。校报、校广播台、校有线电视台在特定时间内,要开辟《社会实践活动专栏》或专题节目。各级团学组织也要利用墙报、板报等形式,对社会实践活动成果进行广泛宣传。每年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学校要成立专门负责通讯报道和编写活动简报工作的通讯组。各院(系)也要设通讯员报道本院(系)的社会实践活动情况。

  (二)为了扩大和深化社会实践活动的教育效果,在组织社会实践活动考评的基础上,学生工作部门和团组织还要组织各种形式的宣传、交流活动,如社会实践活动成果展览、演讲会、报告会、座谈会等,不断总结经验,推动我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提高水平、健康发展。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