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发布者:会计学院发布时间:2014-03-26浏览次数:29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院系重要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推进学院依法、民主、科学决策,保证学院中心工作的完成,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意见》及《湖北经济学院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暂行)》的文件要求,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合作交流、财务经费等重要事项的最高决策形式。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院系工作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学院按照党政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要求,建立完善本单位的重要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行政领导全面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学科专业与师资队伍建设、财务管理和社会服务等行政管理工作,党组织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需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

  (一)本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传达学习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及学校的各项决定的有关措施。

  (二)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三)本单位学科、教学、科研、管理改革方案和合作办学项目。

  (四)本单位人才引进、师生出国(境)进修、人事调配、干部任免、全员考核、收入分配、人员奖惩等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五)本单位的思想政治教育、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师风、共青团工作和学生教育管理、辅导员队伍建设及学生心理咨询等德育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和重要资产的处置。

  (七)本单位所属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置调整及其负责人的确定。

  (八)本单位招生、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本单位的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与废止。

  (十)涉及稳定的突发性事件、重大及群体信访事件的处理和其他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程序主要有: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开展工作的基本思路。

  (二)党政主要负责人在重大决策前,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员、师生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必要时党组织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党政主要负责人提供决策参考。

  (三)适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将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党政主要领导的主导性意见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应由行政、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确认,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可事先向行政或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提出,由院系行政与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

  第七条 除研究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外,未经行政和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事先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联席会议议程。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行政正副负责人、党组织的正副书记。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协商确定其他人员列席参加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根据议题,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或书记主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内容若涉及会议成员个人及其亲属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应做好记录、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所议问题,要一事一议,提议成员应作简要说明,其他成员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所议问题一般情况下应作出结论,尽量避免出现议而不决的现象。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策中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充分发扬民主,充分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决定重大事项。如在决策中认识不统一,讨论意见严重分歧,应暂缓决策,会后进一步沟通、协商,并适时召开会议讨论再作决策。如果仍不能形成决策意见,应停止决议,并由党政主要领导向学校党政领导汇报,再作计议。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后及时向其传达会议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认为讨论问题不宜公开的内容、决定和形成过程,在公布之前各成员应严格保密纪律。

第六章 决议执行

  第十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对党政联席会议已作决定的事项,要按照分工,全力组织实施,认真贯彻执行,任何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和要求。若有异议,允许保留个人意见,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决议。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决策失当,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重新研究决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凡经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学院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发动党员,团结师生员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保证决策的实施。

  第十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职权范围内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向学校党政报告,同时传达到本单位师生。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会计学院。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