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4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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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经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2-23新闻来源:会计学院阅读次数:243 【字体: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应凭有关证明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不得超过两周。超过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给予新生学籍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医务部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与下一学年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在籍学生按国家规定实施学年学籍注册制度。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报到、缴费,并持学生证、学校财务处开具的全额缴费收据或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证明到所属院系办理学年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学年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给予学年学籍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未提供助学贷款证明以及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学年学籍注册。未注册者不得参与学校任何相关教学活动。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五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学生修业年限为教育部专业设置的基本修读年限。对于学习有困难或者有特殊原因的学生,经批准可以延长在校学习年限,但学生最长修业期不能超过国家规定学制年限的2年。保留入学资格、留级、休学等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每学年设置两个学期。

第六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按其入学年份编入相应的年级和行政班。学生一般随本年级和本班级参加各项教学活动。经学校批准,学籍异动的学生,编入新的班级学习。

第三章 课程修读与成绩考核

第七条 课程(含各类教学环节,以下简称课程)修读的计量单位是学分。

各类课程的学分数均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学生必须根据学校颁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进行课程修读,参加各环节的教学活动,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采取选课形式组织教学的课程,学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进行课程注册。未经课程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也不能取得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学生可以按学校规定修读双学士学位,还可以按相关规定参与辅修专业学习。

第八条 所有课程都必须考核。

课程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记载。考核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

课程考核成绩根据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所占比例,由各院系根据课程及教学特点确定。

第九条 学生课程考核必须诚实守信并遵守学校课程考核管理的有关规定。课程考核有作弊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成绩以零分记载,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凡缺课、缺交作业或缺做实验达到学校规定数目,取消考试资格。情节严重,另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参加并完成课程考核,确有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而无法参加考试的,应按学校规定请假并办理课程缓考手续。

第十一条 课程重修及毕业清理考试。

(一)课程重修

课程重修的对象为必修课考核或缓考成绩不合格者。

课程重修可以采取插班重修、编班重修和辅导重修的方式进行。课程重修成绩以实际成绩记载。

课程重修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注册手续。无论何种原因,过期一律不予补办。未办理课程重修注册,不得参加课程重修考核,已考的,成绩无效。

学生参加课程重修如果考核仍不合格,可以参加毕业清理考试取得该课程成绩。

(二)毕业清理考试

课程重修成绩不合格和第七学期必修课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清理考试,取得该课程学分。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重修注册手续的学生;缺考、旷考、因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受到处分的学生,不能取得该课程成绩,不能参加毕业清理考试,不能正常毕业。

对在毕业清理考试中违纪的学生,不再给予任何机会,作永久结业处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学资源、办学条件和社会需求及就业情况,确定专业人数调整。

学生可根据个人特长和学校专业人数调整计划,通过公开考试办理转入新专业。

转专业的对象为一、二年级在校学生,时间一般在第一学期结束前和第三学期结束前。

第十三条 转专业手续与程序

(一)学校根据当年专业人数调整计划,确定和公布各专业接收转专业人数;

(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院系报名并填写《湖北经济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院系初审后报教务处;

(三)学校对各院系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资格审查;

(四)学校组织转专业考试并按申请转入学生的考试成绩择优拟定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公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在校期间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专科升入本科(简称专升本)者;

(三)招生时已有明确限制转出的专业;

(四)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者。

第十五条 学生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参加转专业考试,由学校安排到相关专业进行学习。

(一)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完成学业者。

第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完成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与学分方可毕业。

在原专业所学必修课程内容、层次相同的,成绩与学分有效;不相符合课程的成绩与学分,可作为公共选修课成绩记载;原专业未修的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应予毕业前补修完毕。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在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手续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 学生在办理转专业及转学手续期间,必须遵守学校有关制度,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一)因伤、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需提供的材料:

(一)个人休学申请表及家长意见;

(二)因病休学的应出具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和意见;

(三)应征入伍的应出具入伍通知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学生办理休学的手续与程序:

(一)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二)所在院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复核批准后出具《休学通知单》。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但累计休学期限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休学期间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无论何种原因均须离开学校,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各种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10个工作日持《休学通知单》及有关证明材料向学生所在院系申请复学,经院系同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学生逾期不申请办理复学手续或在休学期间有违反国家法律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办理复学需出具的证明材料: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恢复诊断证明书,以及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证明;

(二)应征入伍的应出具退役通知书和部队政治部门的相关材料;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并按复学后的年级和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若原专业调整、合并或停止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继续学习。

第六章 退学、留级试读与延长学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学业预警:

 (一)一学期取得的课程学分低于该学期总学分50%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学业预警不是一种处分,而是一种对学生的学业警示。学生学业预警由各院系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并报学生工作处(部)、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一年级学生当学年所取得的学分低于30学分者;

(二)二年级学生当学年所取得的学分低于30学分或累计取得的学分低于80学分者;

(三)三年级学生当学年所取得的学分低于30学分或累计取得的学分低于120学分者;

(四)四年级学生累计取得的学分低于150学分者;

(五)无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二年者;

(六)休学期满,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七)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完成学业者;

(八)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九)超过学校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学年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十)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办理退学的手续与程序

(一)学生所在院系填写《湖北经济学院退学学生审批表》,院系签署意见,并附有关证明,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审查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三)学校出具退学文件并送交本人签收,同时报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人拒绝签收的,有2人以上证明,视同送达。无法送交的,在校内公告30天,公告期满视同送交。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后的相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确诊为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护送离校;

(三)退学学生在接到退学文件一周内办理完退学离校手续,不按期离校者,由保卫处按非在校生处理,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三十三条 因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款面临退学的学生,如政治思想表现良好,对学习有新的认识态度,经本人书面申请,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后,可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相近专业)留级试读。

在校生最多可申请两次留级试读,每次留级试读期限为一年;留级试读期间,学生可重新修读上一学年考核不合格课程;试读期满,累计学分仍然达到本规定第三十条前四款的学生,即予退学。

毕业年级学生,毕业清理考试课程累计达到18学分者,不予参加毕业清理考试,作结业处理。此类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业。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有严重考试作弊行为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七条 学校在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依据准确、定性恰当的基础上给予学生适当处分。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可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签收;本人拒绝签收的,有2人以上证明,视同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年学籍注册,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学分,且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年学籍注册或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者,可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在离校一年内可向原所属院系申请课程重修,重修时间由原所属院系书面通知学生本人。结业生重修考试一般随在校生的期末考试进行。

重修合格者,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不满一年的,学校可颁发学习证明。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本规定自201491日起施行,凡学校现有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及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的解释及未尽事宜的处理由湖北经济学院教务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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