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学生证是学生的学籍身份证明,学生每人只能持有一个学生证。学生应爱护学生证,规范使用并妥善保管。
第二条学生证的发放和管理由学生工作处学生事务中心负责。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并已注册学籍者,由学生事务中心发放学生证。学生证证芯内容由学院统一组织学生按规定填写。新生在学生证上如实填写本人信息并粘贴本人照片后,由班级统一收齐后交由学生事务中心加盖钢印。加盖钢印后的学生证,还需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章后的学生证方为有效。
第三条学生遗失学生证,可提出申请补办。学生填写《湖北经济学院学生证补办申请表》,由辅导员(班主任)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盖章)后,到学生事务中心补办新的学生证,并缴纳工本费用。学生证损坏的,可持损坏的证芯更换新的学生证。
第四条学生办理转专业、休学、复学等学籍变动时,应持学生证到学生事务中心进行学籍变动登记。
第五条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到学生事务中心注销学生证。
第六条学生证只限于学生本人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即失效,不得擅自涂改和转借他人。
第七条“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在学生入校时,按照有关规定,由学生事务中心统一张贴在学生证上。“火车票学生优惠卡”每学年需充值一次(新生在一年级时无须办理充值手续),优惠卡中记载了学生的可购票次数和已购票次数,每次充值后可继续享受4次乘车优惠。
第八条家在武汉市外的学生,可选定离家最近的火车站点作为乘车区间。如需修改乘车区间,学生应到学生事务中心提供父母现居住地居委会或当地派出所提供的居住证明复印件或父母亲(一方)的工作证明复印件。学生购票时,乘车区间必须和学生证上的乘车区间一致,否则将无法进站乘车。
第九条凡不如实填写学生证,擅自涂改、伪造学生证,或在申请补发学生证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一人持有多个学生证的,根据《湖北经济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有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学生拾到他人学生证应主动归还。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经济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07]126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