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根据鄂经院发〔2007〕131号《湖北经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实施细则,请各学生班级认真参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1、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以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专职老师、班主任(辅导员)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2、各学生班级在班主任的指导下成立班级评议认定工作小组,各班班主任任是本班评议认定小组组长;小组成员由班委会成员、党员和普通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人数超过50人的班级,认定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7人,且为奇数;学生人数少于50人的班级,评议小组人数可为5人。并将评议小组成员公布给全班学生。
评议小组成员如果本学年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应当回避,不得成为班级评议小组成员,
评议小组必需在本小组内确定一名联系人,该联系人需是本学年班委成员,因为回避原因致使认定小组内无班委成员,由本班正式或预备党员递补担任;该联系人,要行动迅速,工作细致,具有责任心,耐心。不仅是会计学院,班主任和本班同学之间信息传达者,而且负责收集、整理、上交本次及以后与资助事务相关的资料。
3、各班评议认定小组成立并公示无异议后,开始接受本班同学经济困难资格认定材料。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成立并公示班级认定小组成员名单→学生本人申请→班级评议认定小组民主初评→班级班会宣读且本班QQ群公示→院评议认定工作小组评议认定→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全校范围公示→院及学生资助中心建档等九个程序。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一)基本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等3档。
1、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完全无力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基本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为特别困难档。
2、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较难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基本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为困难档。
3、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能完全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基本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为一般困难档。
评议认定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只有经过当年认定,才能享受该学年的各项资助政策。
此认定等级不代表最后的助学金评定等级,仅代表具有获得助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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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参考细则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特困生):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学生本人月平均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确定为特困生:
(1)父母双方去世(孤儿),且其亲属无资助能力的;
(4)属于生源所在地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家庭的子女,其它优抚对象;
(5)持有学生生源地县区级民政部门所发放的《特困家庭证明》或《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学生。
(6)父母双方常年患恶性疾病、年迈体弱或其它不可抗力,丧失劳动能力,需长期治疗,导致无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的;
(3)残疾学生,家庭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的;
(4)父母中有一方去世,另一方因常年患恶性疾病、年迈体弱或其它不可抗力,丧失劳动能力,需长期治疗,导致无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基本生活费的;
2、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困难生):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家庭人均月收入只能极少量支付学生的基本生活费用,确定为贫困生:
(1)父母一方去世,另一方收入微薄且直系亲属也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
(2)父母中一方因常年患病,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收入较少,家庭经济困难;
3、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一般困难生):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家庭人均月收入只能少量支持学生的基本生活费,确定为一般困难生:
(1)来自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本人家庭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的;贫困地区名单以当年国家公告为准。
(2)家庭所在地区属于贫困山区且当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本人家庭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的;
(3)属于农村家庭,父母中有双方常年患慢性非恶性疾病,需长期治疗,本人家庭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
(4)父母离婚后,学生随生父母中的一方生活,学生目前所依靠家庭收入低,而另一方无能力支付抚养费;
(5)其它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经济困难。
(三)取消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的情况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学校纪律者;
(2)生活不节俭,有与学生身份不相符合的高档消费现象者,就餐卡消费过高,经常在外大额就餐者;有抽烟、酗酒、赌博行为者;
(3)隐瞒不报本人有其他经济来源者;
(4)因各种原因休学或退学者;
(5)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受助者。
四、认定实施步骤及时间
1、学生本人自愿提交书面申请学
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本人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交《湖北经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一式两份)及相关证明。
《认定表》中涉及的家庭情况信息如低保户、优抚家庭、残疾、疾病、灾害等,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材料应为乡镇或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出具时间限2014年年内;疾病则提供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病历诊断书。
以前年度被认定为经济困难的学生,若本次申请认定困难等级没有变化,无需再次递交证明材料。
2、班级评议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资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初评,并且按家庭经济困难的程度进行排序,被认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班学生人数的32%,初评结果必须在本班班会宣读及在本班QQ群内公示三天;
无异议后报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上报材料一般包括:
①学生个人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纸质和电子文档)
②证明(纸质文档)
③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结果必需按困难程度排序,纸质和电子文档)
④认定小组成员名单(纸质和电子文档)
⑤班级学生最新联系方式及寝室号(电子文档)
⑥全班学生综测汇总表(电子文档,新生没有)
⑦班委名单(电子文档)
⑧认定记录表(纸质和电子文档)
3、院审核
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在院范围内公示。院系审核结果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35%。
五、班级认定工作要求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生资助的基础性工作,各班主任和班级要高度重视,确保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准确,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2、请各班级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逾期申请或上报者一律不再受理,作弃权处理。表4、5、7截止日期:国庆放假前一天;其它表格材料截止日期:10月10日;
3、凡经学校认定为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该学年度内,将可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各级各类资助项目的资助,其中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将给予重点资助。
六、认定后的管理与教育
(一)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三)学校各项经济困难资助的对象原则上应是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应及时申请认定。
七、本细则由会计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