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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院考试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7-09-22新闻来源:会计学院阅读次数:277 【字体:  


会计学院考试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考试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考试工作质量,根据《湖北经济学院考试命题规范(试行)》、湖北经济学院《关于规范命题、评分等考试各环节工作的实施细则》和《湖北经济学院考试管理工作评估办法(草案)》,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命题和审题

第1条          命题以课程组为主组织实施,原则上采取教考分离方式。

第2条          命题必须按照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的要求,设计题型和考试内容。

第3条          所有考试课程均出A、B卷,另附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涉及简述、论述、案例分析题在标准答案中应给出答案要点,不得“略”过。评分标准应结合标准答案制定,做到详尽、明确。

第4条          属于层次相同、课时相同、教材与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考试使用同一套试卷。

第5条          试题一般不少于五种题型,每大题分值一般不超过25分;份量适当,考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

第6条          试题应当全面检测学生的学习质量,内容覆盖率达到85%,主客观题结构合理;考核的知识点在同一份试卷内不能重复,在同一套试卷内重复率不得超过20%且不能以相同题型出现。

第7条          试题内容以“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基本技能”为主,难易程度分配比例是:基本知识题占60%,有一定难度的题占30%,有较大难度的综合题占10%(各系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8条          题干指导语执行以下规范: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小题,每小题×分,共×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仅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干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小题,每小题×分,共×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干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三、填空题(本大题共×小题,每小题×分,共×分;请在每小题的空格中填上正确答案。错填、不填均无分)

四、判断题(本大题共×小题,每小题×分,共×分;判断下列命题并在正确的题干后括号内填√,在错误的题干后的括号内填×。错填、不填均无分)

五、判断说明题(本大题共×小题,每小题×分,共×分;判断下列命题正误,并说明正确或错误的理由,判断×分,说明×分;判断错误,全题不得分)

六、名词解释(本大题共×小题,每小题×分,共×分)

七、简答题(本大题共×小题,每小题×分,共×分)

八、论述题(本大题共×小题,每小题×分,共×分)

九、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小题,每小题×分,共×分;阅读下面给出的案例,然后回答问题)

十、计算题(本大题共×小题,每小题×分,共×分;要求写出主要计算步骤及结果)

十一、会计分录题(本大题共×小题,每小题×分,共×分;要求借贷方向、会计科目和借贷金额正确、对应关系清晰、借贷金额相等)

第9条  试题(含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按统一格式要求进行卷面设计,注明“开卷”或“闭卷”字样,并须用计算机打印输出。

第10条  命题人完成命题后须据实填写“湖北经济学院试卷审核登记表”, 依次送课程组负责人、系副主任、教学副院长审核,审核内容包括①试题难度;②试题广度;③试题份量;④A、B两套试卷齐备;⑤评分标准与参考答案的质量,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命题人改正。

第11条  经审核签字的A、B卷,由命题人交教学秘书,并填写《湖北经济学院课程考试试卷登记表》,当次考试用卷由教务办送交教务处付印,打印完毕的试卷由各课程组负责装订并送教务办集中保管。

第12条  考前试题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机密文件,任何无关人员不得过问和借阅;任课教师不得在考前以划复习范围等方式泄露、暗示考试信息;命题教师不得在教室命题,也不得把未经使用的试卷带入教室;在计算机上命题的,应注意信息的安全性。发生试题泄露事故,按重大教学事故报经学校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监考和巡视

第13条        所有专任教师,除因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外,均应承担监考任务。

第14条        监考工作安排由教务办制订并提前公布。

第15条        监考人员一经排定不得随意改变,确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应报经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并报校教务处备案。

第16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考试纪律,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得与学生交谈或对学生进行暗示。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制止,并在考场记录中如实记载,不得隐瞒。

第17条       监考人员应督促和指导学生认真填写答题册封面各项考生信息,并认真完整填写试卷袋封面相关信息。

第18条       教务办应安排巡视员于考试当天巡视考场,督促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教师履行职责,处理突发事件。

阅卷和评分

第19条       阅卷、评分工作由考试课程所在课程组具体组织。

第20条       教师评卷要严肃、公正,实事求事,严格按评分标准进行阅卷评分,严防漏评、错评,禁止提分、压分和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21条       每门课程至少组织3名以上教师,分题流水阅卷。

第22条       教师在评卷时必须对每小题给出正分,小题得分应写在小题号前。大题得分为小题得分合计,大题得分应填写在与大题标号平行的得分栏。

第23条       各大题得分应正确抄写在答题册封面上,总分不得有误。

第24条       评卷人更改错误评分时,应先将错误分数划“Ο”,在其旁边写上正确分数并签写全名。

第25条       评卷人应在答题册封面和试卷袋封面指定位置工整的签写全名。

第26条       流水评卷结束后,各系应指定专人复查。复查发现的评分、总分差错,应在修改处工整的签写复查人全名。复查完毕后,复查人应在答题册封面总分栏下方工整的签写“╳╳╳审”。

分析和总结

第27条       当次考试结束后,由课程组组织或指派专人根据同一套试卷覆盖的所有班级和学生进行总体考试分析,撰写“湖北经济学院课程考试分析报告”。

第28条       考试分析报告须按学校规定格式打印,并经课程组负责人和系副主任审阅签字。

第29条  考试分析报告1式2份,1份随学生考后试卷存档,另1份交教务办装订成册。

成绩评定和登录

第30条  任课教师负责学生成绩评定并规范编制成绩表,成绩表要反映平时成绩、考试成绩和总评成绩。

第31条  平时成绩评定必须以平时考查的原始记录为依据,按同一标准准确计分;考试成绩必须与学生考试答题册上总分完全一致;总评成绩一般按平时成绩的30%和考试成绩的70%加总记分。

第32条  学生总评成绩表1式2份,经课程组负责人审阅后,1 份由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3日内提交教务办,另一份随学生考后试卷归档。

第33条  总评成绩为学生的档案记录成绩,其登录由任课教师负责,在考试结束后3日内完成。

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归档

第34条  命题卷底卷(A、B卷,附标答和评分标准)在考试结束后,由教务办统一编号保存,并编制《命题卷底卷归档记录表》(见下表)

编号

课程名称

命题人

审题人

用卷班级

考试时间

参加考试人数

 

 

 

 

 

 

 

第35条 学生考后的答题册及相关材料分课程“一班一袋”归档,归档材料由任课教师提供,经课程组负责人审查无误后交教务办验收。

 第36条  试卷袋内必须完整顺序保存如下材料:(1)试题(至少一份);(2)考试大纲;(3)标答和评分标准;(4)试卷审核登记表;(5)平时成绩表;(6)总评成绩表;(7)考试分析报告;(8)答题册。其中(1)、(2)、(3)、(7)可以复印。采用上机考试课程的试题和答题册可刻录成光盘归档。

第37条  试卷袋由教务办编号集中保存,并编制《考后试卷及相关材料归档记录表》(见下表)

试卷袋编号

命题卷底卷编号

课程名

班级

考试时间

考试人数

验收人

 

 

 

 

 

 

 

第38条  选修课考试的考后试卷及相关材料归档工作可比照上述要求实施。

第39条  考后试卷及相关材料保存期为当次考试至学生毕业后3年。

第40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会计学院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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