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保证人才培养质量,规范课程重修的管理,根据《湖北经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重修的对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参加重修:
(一)必修课考试不合格;
(二)因各种原因取消课程考试资格的。
凡满足以上情形之一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重修手续的,取消毕业清考资格。
二、重修的方式
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以及重修学期课程开设情况自愿选择课程重修的方式:
(一)插班重修
由课程院系将已办理重修课程注册手续的学生编入低年级相同性质(课程代码相同)的课程所在班级插班学习和考试。
(二)辅导重修
因其他原因不能随低年级相应课程学习者,可采取学生自学、教师辅导、答疑的方式进行重修,重修学生在课程结束后可直接参加考试。
(三)编班重修
对于涉及面较大,重修人数较多的通识必修课程,可由课程院系编班进行重修,重修时间一般安排在周末授课。
三、重修的具体程序与手续办理
(一)每学期期末,学生可在教务系统查阅个人成绩,学生所在院系辅导员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该学期考试不及格课程与成绩;
(二)每学期第一教学周为学生重修报名及注册时间。需办理课程重修的学生到其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经济学院重修课程注册登记表》;
(三)学生持《湖北经济学院重修课程注册登记表》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
(四)学生持《湖北经济学院重修课程注册登记表》和缴费收据,到开课院系办理课程重修注册,取得重修资格;
(五)开课院系汇总已办理课程重修注册学生名单后,于第二教学周会同教务处对重修学生的教学做出统一安排,并签发《湖北经济学院重修课程证》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重修课程与课程代码、学分、开课学期、开课班级及本学期课表等相关信息,由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学生本人;
(六)学生持《湖北经济学院重修课证》参加重修课程学习和考试。
四、重修课程的考试
凡参加重修的学生,必须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和《湖北经济学院重修课程证》参加考试,证件不全或未办理重修手续者不得参加重修考试。
重修课程考试由学校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后进行。
五、重修课程的组织与管理
(一)重修一般安排在跨学期进行。对于每学期均开设的性质相同的课程,可提前重修;
(二)因培养方案调整而不能随低年级重修的课程,由教务处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与开课院系协商后确定重修课程与时间;
(三)编班重修的上课时间由开课院系与教务处协商后上网公布,原则上从第三周开课,辅导重修学生由学校教务处指定辅导教师和辅导时间。
六、重修成绩的记载
(一)教师在登记重修课程成绩时,应根据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计算出综合成绩;
(二)重修课程成绩合格者,在学生成绩单中记录重修的成绩,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三)凡办理重修手续无故不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者,以旷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记载,不能参加正常毕业清理考试。
七、重修收费
(一)重修课程应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重修收费标准执行,按重修学分交纳重修学习费;
(二)重修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重修教学、重修考试及相关教学管理等支出;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我校其它教学管理规定,均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