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07〕109号 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 课外学分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湖北经济学院课外学分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审定,现予印发。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九日
湖北经济学院课外学分认定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鼓励学生尽可能多地掌握基本技能,规范各类非课堂教学学分的认定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外学分认定范围 (一)在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做出一定成绩,按照一定程序审核认定的。 (二)凡是参加学校认可的社团和校级(含以上)组织的文体活动,取得一定成绩或获得相关奖励的。 (三)参加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成果。 (四)参加技能学习、培训活动取得相应的成果。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课外学分,按项目内容分别核定认可为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技能选修课成绩,一般不认可为必修课成绩。 第四条 课外学分的审核和认定程序:各院(系、部)负责对学生课外学分的初次审核和初步确认,教务处负责课外学分的最终审核和认定。每学期末由活动组织单位将学生实际所得课外学分情况报学生所在院(系、部),院(系、部)将初审结果报教务处审定,教务处审核认定后反馈各院(系、部)。 第五条 各院(系、部)负责组织学生课外学分的注册、录入、汇总、归档等相应的管理工作。
二、课外学分认定 第六条 社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 (一)社会实践论文获校级奖励的,计1学分;获省级奖励的,计2学分;获国家级奖励的,计5学分。 (二)获得校级社会实践活动相关奖励者,计1学分;获得省级社会实践活动相关奖励的,计2学分;获得国家级社会实践活动相关奖励的,计5学分。 (三)因社会实践活动表现优秀,其事迹登载于省级以下报刊的,计2学分,登载于省级报刊的,计3学分,登载于国家级报刊的,计5学分。 第七条 社团及文体活动学分认定 (一)凡在校级社团(如校大学生艺术团、校广播台、校报记者团等)工作1年以上(含1年),并自觉遵守社团章程,经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考核为“优秀”,并能完整提供相关活动记录者计2学分。 (二)凡连续2年以上(含2年)担任校级学生干部,且工作表现良好,经学校和院(系、部)认定,计2学分。 (三)凡在全国、省(市)及校级大型文艺体育活动中为主要队员,且参加活动次数累计3次以上,依次计3学分、2学分、1学分;凡以学校名义参加活动取得荣誉称号或者集体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者,计4学分(在同一活动中若集体和个人均获得荣誉称号,学分不累计)。 第八条 科研活动学分认定 (一)课外作品的学分认定(凡不是以公开发表论文的形式提交的成果按照此项规定认定学分)。学生课外的作品、设计、软件等按照所获奖励认定学分。对于赛事不限制参赛资格的竞赛,必须在竞赛中获奖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对于有参赛资格要求的竞赛,参赛作品通过专家认定取得参赛资格即可获得1学分,获得校级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2学分和1学分,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学分、2学分、1学分,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学分、4学分、3学分。集体获奖的,比照本项记分。同时获个人和集体奖励者,按最高奖励记分,不重复记分,同一竞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 审查过程中,如发现作品有抄袭、盗用等舞弊现象,取消当事人以前已取得的所有课外学分,并取消其以后申请认定课外学分的资格。 (二)参加学术讲座或学术报告会的学分认定 参加学术讲座或学术报告会累计16学时,并提交后续材料(如读书报告、文献综述、学年或学期论文、评论等),经学生所在院(系、部)认定后,计1学分。 (三)公开发表论文的学分认定 学生在省级公开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者,每篇计2学分,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者,每篇计5学分。参加省、部、国家级学术活动论文(作报告或收入论文集)计2学分。在校级学术活动中的交流论文(交流报告或收入论文集)计1学分。 如论文有多位作者,则按作者排名顺序、依照以下比例进行学分分配: 1.一位作者:100%; 2.二位作者:60%、40%; 3.三位作者:50%、30%、20%; 4.四位作者;40%、30%、20%、10%; (四)科技发明奖和技术专利的学分认定 学生获得省级科技发明奖,每项计5学分;获得国家级科技发明奖,每项计10学分。属于技术创新获得的专利,凭专利证书每项计5学分。 第十条 参加技能学习和培训活动学分认定 (一)专业技能证书的学分认定。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各类本专业技能证书的,计2学分,专业等级的级差学分值为2学分(如通过国家计算机一级考试的,记1个学分,如国家计算机二级考试的,记3个学分,依次类推),该项最高学分6学分。 (二)跨专业技能证书的学分认定。各类跨专业的技能证书计2学分,专业等级的级差学分值为1学分,该项最高学分4学分。 (三)非专业技能证书的学分认定。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如汽车驾驶证书等非专业证书的,一项计2学分,该项最高学分4学分。
三、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