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修订)
1、课程结业考试是课程教学的最后一个环节,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和学校考试的有序进行,考前任课教师必须考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审查,通过考生资格审查的学生方可参加考试。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
(1)旷课时数超过教学时数1/3者;
(2)请假时数超过教学时数1/3者;
(3)缺交作业数超过1/3者;
(4)不参加课程实验或实践性教学环节者;
(5)采取选课形式组织课堂教学的课程,未列入选课名单或未进行课堂注册者。
3、取消学生考试资格按下列程序报审:
(1)任课教师在考前面向教学班公布后报院系教学秘书;
(2)院系教学秘书汇总名单,经院系教学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备案;
(3)院系在考前宣布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名单;旷课严重的学生,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取得考试资格的学生,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考试的,可以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作缓考处理。缓考考试一般与下个学期的补考同时进行,考试成绩以卷面分为准。
5、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缓考:
(1)因学籍异动有补修课程的学生如果考试时间安排冲突,直接到教务科办理(不需要任课教师签字或学院盖章);
(2)因病不能参加考试,持校医院医生诊断证明及加盖院系公章的《缓考申请表》办理(病情较重者允许教学秘书代办);
(3)因事要求缓考者,原则上不准,确因情况紧急特殊,不能参加考试,持加盖院系公章的《缓考申请表》,经院系报教务处批准后,本人亲自办理,不得交他人代办。
6、缓考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1)考生本人书面申请;
(2)填写《缓考申请表》(到院系领取),找任课教师签字后由学生所在院系审批盖章。
(3)教务处核准,并将缓考记录录入该生成绩库。
(4)《缓考申请表》盖章,一联学生留存(考试时备查)、一联教务科留存。
(5)缓考办理地点:教务处教务管理办公室,其它地方办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