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18〕81号
2018年11月6日
实行课程重修制度是实施学分制的重要内容之一。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规范课程重修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湖北经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湖北经济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重修对象
(一)必修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二)必修课程考试旷考者;
(三)必修课程考试被取消考试资格者;
(四)必修课程考试违规者;
(五)对必修课程考试成绩不满意者;
(六)必修课程重修后仍不及格者;
(七)因其他原因重修者。
第二条 重修方式
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学生以辅导重修或插班重修方式进行课程重修。
(一)辅导重修
辅导重修以学生自学、教师集中辅导方式进行组织,教师辅导课时为课程计划学时的1/3。辅导重修采取两种方式:10人以下重修采取教师个别辅导重修方式,具体辅导时间由辅导教师确定;10人及以上采取编班辅导重修方式,编班辅导重修一般安排在周末进行。
(二)插班重修
学生选择相同课程(课程代码相同)的教学班插班进行学习。
第三条 重修组织与管理
(一)重修原则上应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学期的下一学期进行,学生也可根据个人学习情况自主选择重修学期。
(二)必修课程考试旷考者、必修课程考试被取消考试资格者、必修课程考试违规者、对必修课程考试成绩不满意者,须向开课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经教务处批准方可重修。
(三)每学期期末,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查询个人成绩,明确需要重修的课程。
(四)每学期开学初,教务处发布重修通知,明确报名时间。学生根据要求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重修报名。
(五)教务处根据学生重修报名情况,下达重修任务,开课学院负责落实重修任务。编班辅导重修的课程由开课学院负责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落实时间、地点。教师个别辅导重修由辅导教师将辅导计划报学院审批备案,并认真组织重修,填写《学生辅导重修情况表》。
(六)教务处和开课学院要对重修过程加强监管,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四条 重修考试和成绩记载
(一)没有进行重修报名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重修考试。
(二)辅导重修课程结束,开课学院应在一周内组织考试。
(三)插班重修课程按学校统一安排考试,随教学班一起考试。
(四)教师在录入重修成绩时,应录入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由系统自动生成综合成绩。
(五)重修课程最终考核成绩以最高分计入个人成绩表。
第五条 重修收费
重修须按规定缴纳课程学分学费,方可重修。
第六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有关收费内容仅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年级和班级生效,原《湖北经济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试行)》(鄂经院发〔2016〕200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