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关于严禁高等学校接收非本校录取学生借读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4-28浏览次数:589

各高等学校:

  近几年来,我省高校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制度,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不断规范办学行为,促进了我省高等教育稳步健康协调发展,社会舆论反映较好。但是,仍有少数高校办学行为不够规范,违规接收非本校录取学生借读,影响了高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给学校和社会带来了安全稳定隐患。为了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规范高校办学行为,维护国家招生政策和学籍学历政策的严肃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接收非本校录取学生借读

  各高校要深入学习、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教学[2007]3号)以及《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新生报到入学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鄂教学函[2008]5号)精神,认真做好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严禁接收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和非本校录取的学生报到入学;严禁接收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的学生到校就读。对违反规定接收学生借读的,一律视为违规办学行为,由此引发的后果由学校和相关责任人负责。

  二、妥善做好借读学生清查处理工作

  各高校要结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学年电子注册工作,组织力量对在校学生学籍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认真核对学生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录取院校、学历层次等。对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和非本校录取、以借读名义在校学习的学生,要逐人查清情况,整理与借读学生有关的手续、资料和档案,积极妥善处理。以转学为目的跨录取批次、跨学历层次借读的学生,应坚决清退。要从维护学校及社会稳定和保护学生合法利益出发,积极向借读学生及其家长宣传国家学籍学历管理政策法规,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使他们了解和遵守国家关于学籍学历管理政策规定。要讲究工作艺术和方法,妥善做好工作,避免因工作不当引发社会不稳定事端。要采取措施,要求借读学生及时与招生录取学校联系,及时返回录取学校注册就读,以避免因未有学籍和未进行学年电子注册而无法取得毕业证书的情况出现。

  三、进一步规范高校办学行为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等规定,新生必须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进行学年电子注册。凡没有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学年电子注册的学生,不能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不能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各高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组织实施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制度作为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抓住学年电子注册有利时机,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及学生广泛宣传国家学籍学历政策规定。要切实做好新生学籍注册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工作,按照“一个不能多、一个不能少、一个不能错”要求,进一步建立准确、完整的学生数据信息库,提高学生管理规范化、信息化水平。要通过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及时掌握、动态分析在校学生基本情况,及时排查借读等不规范办学行为,及早化解各种不稳定因素与矛盾,确保学校和社会稳定。

  四、进一步完善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责任制度

  各高校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把严格学籍学历管理,严禁非本校录取学生借读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办学行为、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把工作职责落实到分管领导、职能部门和责任个人。要加强学校内部管理,严密防范和坚决查处学校干部、教师和职工个人参与中介机构以借读等名义的敛财活动。对于擅自接收非本校录取的学生和未经我厅办理转学确认手续的学生借读,造成严重影响或引发不稳定事端的,将对学校采取联动处罚措施,同时追究学校领导和相关个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