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院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发布者:会计学院发布时间:2020-06-18浏览次数:436

会计学院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2020616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鄂经院党发﹝202010),为进一步规范学院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范决策风险,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水平和学院治理能力,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学院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学院领导班子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原则。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四条  依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湖北经济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鄂经院党发﹝201926号)规定,学院领导班子以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进行集体决策。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具体包括:

(一)党建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会议、文件精神及重要决策部署;

2.本学院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等党的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本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等重要事项;

4.本学院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等重要事项;

5.对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教授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讨论制定学院办院指导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领导班子成员分工、重要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2.讨论本学院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基地建设、行政管理等重要工作;

3.学生教育管理、招生、就业、安全稳定重大事项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4.讨论内设管理机构和学术机构设置与调整、教职工队伍建设、人才引进及培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选派出国、干部推荐等事项;

5.学院办学资源开发与使用,年度经费预算、大额度的经费使用、创收经费使用和分配、资产处置等;

6.讨论决定涉及学院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薪酬体系、福利待遇等;

7.院级表彰奖励项目设立与废止,校级及以上表彰人选的推荐,学院年度考核和教职工奖惩中的重要事项;

(三)其它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重要人事任免”,是指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向学校推荐的干部人选、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推荐、任免(聘用);

(二)优秀年轻干部、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和培养;

(三)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学校教代会代表等候选人的推荐、提名;

(四)校学术委员委员、学位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院教授委员会委员确定及调整;

(五)其他应当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省级各类人才、教学、科研等项目申报;

(二)国(境)内外科学技术教育文化交流与合作项目;

(三)大宗物资、重要设备和服务采购项目;

(四)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预算内资金、创收资金单笔2万元以上的开支;

(二)重大捐赠项目、赞助;

(三)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凡属“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前,应当进行深入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合理意见。

(一)根据《湖北经济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鄂经院党发﹝201813号)的规定,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二)推荐、选拔重要干部或任免内部机构负责人,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在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前除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外,还应征求学院纪检委员的意见;

(三)学术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及教师职称评审、教学奖项的评选、推荐,教材的审议等由学院教授委员会讨论议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四)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五)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事项,分管领导须在充分调查研究、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或解决方案。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要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议题提出、会议组织、议事程序和要求按照《湖北经济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鄂经院党发﹝201926号)执行。

第十一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不得向外界透漏讨论过程。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四章  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需执行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学院党务院务公开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在未批准公开前,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督查制度。集体决策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责任人,由学院综合办负责登记督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内容。

第十五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学校、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除紧急情况外,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事后不通报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产生的失误,由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院长、党委书记负主要责任。执行中的失误,由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院长和书记按分工负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明确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于追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报学校办公室和校纪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2015年实施的《会计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