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发布者:会计学院发布时间:2014-03-27浏览次数:421


为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切实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二条  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建的重要内容,纳入学院领导班子岗位责任制,与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紧密结合,部署落实、检查考核。

  第三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的原则,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党政领导班子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院党委书记、院长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院党委书记、院长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领导成员对所分管的工作人员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和学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计划、措施和办法,搞好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尤其是人事、科研、培训等教育易腐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七条  根据校党委的部署安排,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通过理论学习、组织生活等多种形式,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知识和法规规章制度,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观念。

  第八条  严格按规定选拔聘用干部,依据拟选拔聘用党员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工作实绩,集体研究,集体决策,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九条  定期分析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制定和完善廉政配套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院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廉洁自律,协助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一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作用,重要问题要集体讨论决定,预防腐败的发生。

  第十二条  坚持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党员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自觉性,防止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分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带头检查廉洁从政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发现领导干部在廉政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对诫勉要求、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作书面留存。

  第十四条  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对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干部聘任考核及年终考核相结合,每年一次。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如实报告执行情况,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