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者:会计学院发布时间:2019-04-26浏览次数:2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和学校事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发挥党校的作用,推进党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中发〔200813号)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意见》(中发〔20153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共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党校(以下简称党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培训和轮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的学校,是我校党建工作的研究机构。

第三条党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举办各类培训班、轮训班、研讨班,努力把党校办成学习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阵地,办成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培训对象为:

    (一)校党委管理的干部;

(二)基层党务工作者;

(三)预备党员;

(四)发展对象;

(五)入党积极分子;

(六)中青年骨干。

第四条 党校教育的总体要求是:结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结合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围绕学校工作大局,尊重和研究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成长规律和党校教育规律,针对培训对象成长的特点和需求,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理论联系实际的要求,以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为主课,努力为建设一支党性强的党员队伍、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服务。

第五条 党校工作的根本原则是坚持党校姓党。要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的领导核心,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质量立校,坚持从严治校。坚持一切教学活动、一切科研活动、一切办学活动都坚持党性原则、遵循党的政治路线,坚持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意志为意志、以党的使命为使命,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在党爱党、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二章   组织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六条 学校党委设立党校,院(系)党委设立党校分校(以下简称分党校)。党校、分党校的建立与撤销由校党委批准。党校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分党校在党校和院(系)党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党组织对党校的领导职责主要包括:

    (一)传达上级党委的重要决定,把党校工作纳入校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安排,定期研究解决党校工作中的问题,并进行督促检查;

    (二)发挥党校在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

    (三)建立健全学校各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到党校讲课、作报告、与学员座谈的制度;

    (四)协调有关方面支持党校工作,为党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

第八条 党校校长由校党委书记兼任,党委分管党校工作的副书记兼任常务副校长,党委组织部部长兼任副校长并主持日常工作。分党校校长由各院(系)党委书记兼任。

第九条 党校下设办公室,负责党校日常运行工作。党校办公室挂靠学校党委组织部。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党校工作职责:

    (一)根据学校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党委的中心工作,制定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规划;负责党校兼职教员的选聘,并组织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承担有关培训组织管理任务;统一印制、颁发和管理党校各类培训证书、结业证书,做好学员的学籍管理等;建立干部学习培训档案,及时向校党委提供党员干部学习培训的信息资料;加强同高校党校系统的联系,积极参加相关活动。

    (二)对分党校进行业务指导、培训规范化管理、教学质量监督以及提供必要的服务。组织工作研讨交流,推动教育培训任务的落实,提高培训工作水平。

第十一条 分党校的工作职责:

根据党校年度工作计划和院(系)党委的工作部署,制定分党校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教育培训任务,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做好培训工作总结,积极探索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培训工作水平。接受党校的指导,加强同各分党校的沟通与联系,积极参加相关活动。

第四章 主体班次和教学工作

    第十二条 党校的主体班次是:中层干部培训班、年轻干部培训班、党支部书记培训班、预备党员培训班、发展对象培训班、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和各种类型的专题研讨班。

    (一)党校负责举办中层干部培训班、年轻干部培训班、党支部书记培训班、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训班及专题研讨班。中层干部培训班,按照校党委干部培训工作的总体规划和要求,适应干部队伍建设和形势任务的需要,有计划进行。年轻干部培训班,适应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一般每两年举办一次。党支部书记培训班,每位学生党支部书记在校学习期间至少要参加一次,教职工党支部书记每届轮训一次。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训班,原则上每年举办1-2期,也可结合实际情况与分党校联合进行。专题研讨班,根据形势任务和学校中心工作的需要适时举办。

    (二)分党校主要负责学生预备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学生预备党员培训班,原则上每年一期(每期8学时),每位党员在预备期间能接受一次集中培训。学生发展对象培训班,每年两期(每期24学时),入党积极分子被列为发展对象后,应接受短期集中培训。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原则上每年两期,培训人数由同级党组织确定。

第十三条 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党校一切工作都要围绕教学工作进行,为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服务。党校教学要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把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与加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把改造客观世界与改造主观世界结合起来,致力于坚定学员的理想信念和宗旨观念,提高学员的道德品行和精神境界。党性教育要贯穿于党校教学全过程。党校要努力创新教学方式,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充分调动教员和学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做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要根据培训对象和培训任务,选择适当的培训方式和内容。

    (一)中层干部培训班

    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培训班。按照建设高素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要求,着力扩展学员领导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的视野、思路和胸襟,努力提高学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开拓创新、驾驭全局、科学决策、民主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中层干部理论培训班。以提高学员的宏观思维、战略眼光和增强廉洁自律、坚定理想信念为重点,培养和激发干部的激情与活力。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培训的核心内容,并根据形势任务,按照高等教育管理、现代教育科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模块,安排针对性较强的专题。

中层干部岗位培训班。以帮助干部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干部的执行能力和管理能力建设为重点,以履行岗位职责所应具有的职业道德、所必须掌握的政策法规、管理知识和工作方法为培训的主要内容。

    (二)年轻干部培训班

    以提高学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思想道德素质为重点。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培训的核心内容,进行党的优良传统、优良作风和国情、党情、校情教育,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的教育。

    (三)党支部书记培训班

    以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与党务工作能力为重点。培训内容主要是基层党组织的任务,党支部书记的职责,履行岗位职责所应具备的思想道德素质,应掌握的工作方法、政策法规及相关的业务知识和应具备的能力。

(四)预备党员培训班

以提高学员的党性修养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对学员进行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先进性、党性锻炼和修养的再教育,帮助学员加强党性修养的自觉性,使之从思想和行动上真正入党。

(五)发展对象培训班

以进一步端正学员的入党动机为重点,深入学习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学习党员的义务和权利,了解党员发展工作的程序和流程,切实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六)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

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学员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学员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七)专题研讨班

围绕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学校党委的中心工作,确定培训对象和相关专题,进行集中研讨。

第五章 师资和学员管理

第十四条 党校教师应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能胜任教学要求,学风严谨,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十五条 干部培训班的教师主要由校内党员领导干部、各学科专家学者兼任,部分聘请校外有影响力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培训班的教师以"两课"教师为主体,中层党员干部和思想政治教育人员兼任。

第十六条受聘的党校教师,接受学校党校的统一管理,其在党校的教学工作计划计入本人工作量,并参照学校教学津贴规定计算课酬。党校应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通过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途径,组织开展党校教研活动,不断提高党校教师理论水平、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学员管理是实现党校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党校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要求,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

第六章 教学场所与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培训场所是党校工作的必备条件,根据学校的实际,原则上应将授课安排在教学楼和报告厅进行。有关单位应积极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党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确保党校培训工作的需要。要提倡艰苦奋斗,厉行勤俭节约,防止和杜绝铺张浪费。

第七章 

第二十条法商学院党委党校工作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试行)》(鄂经院党发〔2005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