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普通本科学生辅修双学位管理办法

发布者:会计学院发布时间:2018-01-12浏览次数:329

鄂经院发〔2018〕4号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培养跨学科复合型人才,根据《湖北经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湖北经济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主辅修学位制度,鼓励部分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好本专业的基础上,辅修双学位。

第三条 辅修双学位是指修读本专业学位的同时,修读另一学科门类的专业学位。

第四条 辅修双学位报名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主修专业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读学生;

2.主修课程学习成绩优良,已修课程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且第一次考试无不及格现象;

3.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第五条 学校根据具体情况,每年年底公布开设的辅修双学位专业目录供学生选择。在第三学期期末,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允许申请辅修一个双学位专业,修读期间不得改变专业。每届招生人数按照上级部门政策确定。

第六条 辅修双学位按所修课程学分收费,每学年收取一次,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每年教务处发布辅修报名及缴费通知,学生必须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报名缴费并注册。辅修原则上不退费,特殊原因在缴费后一周内可酌情考虑。

第七条 辅修双学位的培养方案根据实际教学具体情况,参照同专业的主修培养方案制定。

第八条 辅修双学位总学分为50学分,学制严格遵循五学期连续制。

第九条 辅修双学位,从第四学期开始修读到第八学期截止,不延长学制。第四至第七学期为辅修课程学习时间,第八学期为辅修学位论文写作与答辩时间。

第十条 辅修双学位实行二级管理。教务处负责招生计划、培养方案审核,学位资格审查及证书发放等事项;学院负责辅修双学位的招生,教学执行计划及任务的安排与落实,日常教学组织与管理,试卷的命题、印制、安全保管,成绩录入和管理等事务。

第十一条 辅修双学位的教学管理参照学校有关教学规定执行。教学时间一般安排在双休日及节假日,学生需持有听课证和学生证参加课程学习及考核。

第十二条 辅修双学位的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1.学生参加辅修课程考核,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考试的规定,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按照《湖北经济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2.辅修无缓考、补考、清考。学生因故未参加课程的考核或考核一次未及格,可随下一届同专业开设的相同课程一起重修,第七学期课程不合格又无重修机会的按本学期实际成绩登录。

第十三条 辅修双学位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辅修双学位的资格:

1.某一学期辅修课程成绩有两门不及格。

2.无故缺考者。

3.辅修课程考试中违纪者。

4.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第十四条 学生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且在规定时间内(五学期)修满辅修双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学分,授予该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 学生中止辅修双学位学习或未修满辅修双学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其已修的辅修双学位课程成绩、学分可申请认定为主修专业选修课程的成绩、学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经济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位实施办法(试行)》(鄂经院发〔2005〕194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